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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22-07-13 10:07:47  点击量:615   信息来源:原创

然国家有《消毒管理办法》在执行,但上海是个国际大都市,   需要有 更先进的管理,  才能适应城市发展。 会议认为,  发布《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 是适时的和必要的 。这个《办法》的发布,必然对上海的城市微观环境和感 染病防控发挥有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应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之邀,本协 会召开了《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初稿)讨论会。目的是听取大家的意见, 以便将《办法》修改的更臻完善。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张帆处长、赵诣同志和卫生监督所周晓鹂科长出席 了会议 ,受到大家欢迎。

消毒协会终身名誉会长、著名消毒学家薛广波教授对会议作了简要介绍。

并邀请张帆处长主持了会议

市消毒协会副会长李沛宏、裴丽娟、  孙文胜 、刘家鹤和李华秘书长出席 了会议。协会理事余刚、  陈凯、  王景光、  余建美等,以及会长单位、理事单 位、监事单位、  会员单位的代表,以及协会专家共 48 人,   出席了会议并在会 议上作了发言。

协会会长诸永定高级工程师和常务副会长陆婉英教授因事未能参加会议, 他们对会议的召开和圆满成功表示祝贺!

议在张帆处长的主持下,   大家热烈发言,  各抒己见。  在对《办法》(讨 论稿)给以很好的评价和对发布这一《办法》的必要性充分肯定的前提下, 与会者对讨论稿的修改提出下述建议:

   国家在 1987 年发布了《消毒管理办法》并经多次修改,  在我国消毒 管理,特别是消毒市场的规范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上海市发布相同名称的 地方法规,  需要在“前言”或“发布说明”中,  阐明发布本《办法》理由和必要性, 对比国家版的《消毒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不同和进步。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是地方法规,是法律性文件,不宜加入太 多技术性内容,包括附件。如果需要有技术性文件和《办法》配套,则可以 使用由市卫健委立项发布的《传染病消毒技术规范》  (薛广波、张流波、胡必 杰主编、上海市消毒协会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市经信委支持发布的《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薛广波主编、张流波等副主编,  市消毒协会发布,   中 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和《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主编、发布和出版,  同前)。 《办法》可以明确指出,这些技术规范是《办法》的配套文件,建议参考或 参照执行。

  我们注意到国家卫生部(卫健委、卫计委) 发布技术规范和标准中, 多有不当之处。有些问题已经给消毒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困难。用地方法 规或标准的方式给以补充或斧正,是必要的。  其实在上述三个技术规范中已 经作了适当的补充和斧正,如果感到还不够,   建议卫健委委托消毒协会组织 编写并发布新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标准。

  我国发布的消毒政策性文件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大多数是由消 毒专家主导起草的,虽然也有邀请企业家参加,但企业的出资作用大于参与 作用   企业家所提意见鲜有采纳。  专家们具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 也不是文件的执行主体和标准的使用者,这就造成文件、  标准和实际脱节。 张帆处长率队深入行业协会,   亲自听取专家和企业家的意见,   作风之深入、 对国家和事业的精诚难能可贵。建议以后起草消毒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多 听消毒行业意见。消毒行业使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该由行业专家牵头、 组织消毒学专家参加,共同完成。  国家标准委已经明确,未来将大力发展团 体标准。行业协会是起草和发布团体标准的主要组织者。

本协会参与了 ISO/TC198SAC/TC200、卫健委消毒标准委员会的制标和 审标工作,也牵头组织起草了一些国标和行标,目前也在组织编写和发布团 体标准。  如果市卫健委有意制定消毒有关文件和标准,   协会希望能够受托组 织或参加。

   自从消毒产品审批权下放之后,消毒产品不再审批,改为备案, 负责审理备案的工作人员大多不懂消毒学或对消毒理论和技术知之甚少,     板地硬套标准,甚至一些推荐性标准,也作为备案的依据。致使一些优于标 准规定的好产品也不能备案。鉴于此,会议建议:对消毒执法人员加强消毒 有关政策、消毒学理论和技术培训; 审批中遇到问题多向专家和企业家咨询, 多听申报产品企业的解释 ,必要时召开专家和消毒企业家讨论会

六   关于消毒市场监督    目前,   上海乃至全国的消毒市场很混乱。表现在理论混乱、技术混乱和产品混乱。

消毒学是一门研究环境微生物控制学科。消毒灭菌产品是用于控制外环 境中致病性微生物和其它有害微生物的,并不是控制和清除人和动物体内的 微生物,  消毒剂不是治疗药物。但是目前有人,甚至个别“消毒专家”认为可以 用消毒剂治疗感染,消毒剂可以吃,可以喝!这就从理论上搞混了消毒剂和 治疗剂的界线。  也误解了消毒学的概念,混淆了“消毒”、“灭菌”、“防腐”等关 键术语的定义 。对这种理论错误,必须进行斧正。由于理论错误导致的消毒 产品使用混乱,应该通过卫生监督来解决。

技术和产品上也存在不少混乱。  例如,   222nm 、408nm 光波,  在国外 仅进行了少数理论研究,并没有实际应用,而我国有些人将其制成产品,并 不切实际的夸大其作用的宣传,这是值得注意的。  实际上这种单峰波光源的 杀菌作用,并不比常用的汞灯紫外线(以  253.7nm  为中心波长)更好。  Led 紫外光源也是单峰波,其波长在短波杀菌紫外线波长的边缘,   杀菌作用并不 优于常用的低压汞灯。这些产品并不是紫外线消毒的升级换代产品;

离子体消毒/灭菌产品, 也处于混乱状态。一些产品由于理论依据不足, 技术设计缺陷,实际上并不是等离子体产品  例如一些负离子发射器说成是 等离子体消毒器,是误导。开放型的等离子体消毒机的杀菌作用,是很有限 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对一些不符实际的宣传,应当禁止和限制。

在化学消毒方面,有些企业热衷于搞“人机共存” 、“人在的情况下进行室 空气消毒”。其实他们没有注意到,  国家文件和标准早有规定:  化学消毒剂” 不能用于人在条件下室内空气清洁/消毒“。低浓度消毒剂的人机共存,  长时间 吸入消毒剂对人造成的伤害是严重的。首尔低剂量消毒剂吸入事件、日本最 近的二氧化氯、次氯酸低剂量空气净化/消毒伤害事件,   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有些化学消毒剂真假难辨,   企业互相攻击,造成市场混乱,这些问题应 该尽快解决。二氧化氯消毒剂和次氯酸消毒剂的市场乱象,是典型的事例   需 要从理论到技术,   进行澄清和解决。卫健委可以委托或协同消毒协会,组织 专家和企业进行讨论和研究。  理清某些消毒产品的真假界线,   明确产品宣传 的底线。

《办法》中如果对目前消毒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给以关注和指出,将对混乱的消毒市场起到整顿作用。

  关于消毒产品的宣传。《办法》 对消毒产品的宣传应该和产品说明书 一致,说明书必须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一致。扩大消毒效果  降低产品的 实际毒性和副作用,   使之不符合产品实际消毒效果和有效期的宣传等,是不 应该允许的。

  关于消毒检验 。消毒产品的效果和安全性检验是十分重要的。但目 前第三方检验企业太多,太乱,应该进行梳理。关键是统一消毒评价技术和 方法,培训技术人员,规范检验报告。对消毒检验从业人员应有明确的技 要求和技术考核。

   消毒从业人员的理论和技术培训。消毒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市场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消毒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 在产品宣传上的胡说八道,误导用户,也有助于消毒产品的研发。必要时设 置合适的准入和上岗门槛。理论、技术和政策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 消毒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市消毒协会有一批高水平的消毒学家和技术专家,全可以完成培训和发证(培训成绩及格证书等)。

  关于消毒行业协会。按照市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要求,其任务是“服务  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 ,建议《办法》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表述 《办法》 不宜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更多的限制条件,因为行业协会管理部  门对行业协会能做什么, 不能做什么已经有明确规定。协会也有《行规行约》,   对会员单位有明确的要求。消毒行业协会是卫生部门联系消毒企业的桥梁,   希望卫健委更多地利用消毒协会的优势,发展消毒产业,规范消毒行业。使  消毒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法则。  原则上建议按照国家《消毒管理办法》设置。为了逐步实 “科学消毒、精准消毒定量消毒”,可对消毒企业和消毒工作提出适当高一 些的要求。  包括:

(一)  对采用不适当的消毒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例如:  用不能 杀灭细菌芽孢的消毒剂进行致病性芽孢菌污染对象的消毒;不能杀灭亲水病 毒的消毒剂进行甲型和戊型肝炎病毒、手足口病毒等病毒污染对象消毒;用


未经证明相容性的消毒方法对不相容的对象进行消毒;化学消毒剂用于人 的情况下进行室内空气消毒,  特别是“人机共存”;将消毒剂作为内服药物来宣 传和使用  等等 。对由于错误宣传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大处罚力度。

(二) 对产品责任单位不切实际的产品宣传:包括拔高效果、减低毒性  夸大有效 、未说明杀灭微生物种类和使用浓度/剂量的杀灭率宣传 、宣传消 毒剂的治疗作用等等,应给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处罚。

(三)  消毒检验单位出具假报告、用不合理、不科学、没有标准或规 依据的检验、出具不规范的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出具报告等,  应给予警告, 或依情况处理。对不适当、不合理的压低或提高检验收费价格,扰乱市场的 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五) 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无法律依据的处罚、 向企业和被执法对象索要贿赂、依权杖势欺压消毒企业等行为,应视情节给 以警告或法律制裁。

(六)  疫源地消毒和应急消毒责任单位和个人,由于不及时、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不精准的消毒,  而造成传染病扩散和传播者,  应给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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